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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告

动物医学院动物尸体暂存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03-03 来源:动物医学院 浏览次数:


为规范动物医学院动物尸体暂存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实验活动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防范生物安全与公共卫生风险,明确暂存处接收标准、工作流程及相关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暂存处隶属关系

动物尸体暂存处隶属于动物医学院,由学院统一统筹管理,专门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动物尸体的临时存放工作,接受学校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及学院相关科室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二、接收范围

暂存处仅接收动物医学院管辖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动物尸体,非本范围的尸体一律不予接收:

1. 学院教师开展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

2. 实验动物平台开展科研服务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

注:所有拟移交暂存的动物尸体,均需提前按照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完成高压灭菌无害化预处理,未按要求处理的尸体,暂存处拒绝接收。

三、接收时间

暂存处实行定时接收制度,不接受非规定时间的尸体移交,具体接收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下午 4:00-5: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工作日非规定时段,均不办理尸体接收业务。

四、接收要求及登记规范

(一)尸体包装要求

动物尸体需使用符合生物安全防护标准、密封防渗漏的专用存放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容器应牢固无破损、无渗漏,防止尸体腐坏物渗漏造成环境污、病原传播;容器外部需清晰、准确标注核心信息,包括实验室房间号、实验负责人姓名、动物尸体种类。

(二)登记信息要求

办理尸体暂存手续时,存放人需现场如实、完整、规范填写《动物尸体暂存登记表》,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不得遗漏、虚报、瞒报。登记信息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尸体实际存放日期;

2. 所属实验室全称及具体房间号;

3. 动物尸体的具体种类、数量及重量;

4. 动物是否曾感染病原微生物(若为感染性尸体,需单独标注病原微生物具体种类、感染等级);

5. 办理存放手续人员的姓名、所在科室及有效联系电话;

6. 所属实验室负责人的姓名及有效联系电话。

存放人对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五、联系方式

暂存处日常工作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2732824

六、其他说明

1. 对超出本规定接收范围、未按生物安全标准包装、未完成高压灭菌预处理的动物尸体,暂存处一律拒绝接收,由此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环境危害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存放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全权承担。

2. 存放人需严格遵守本规定明确的接收时间,逾期未办理接收手续的,需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规定时段办理,逾期期间的尸体安全管理责任由存放人及所在实验室承担。

3. 暂存的动物尸体需按照国家及学校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由学院统一安排及时转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调取、处置暂存处的动物尸体。

4.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动物医学院负责解释。

 

 

动物医学院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