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学院开展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各类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院秩序,保护学院集体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开展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所指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院教室、楼外空地等公共场所举办的教学实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集会、讲座、庆典、考试、招聘会等活动(正常教学活动除外)。
第二条 举办各类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对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举办各类活动应在指定地点或场所进行,禁止在马路两侧、十字路口等交通要道组织各类活动;禁止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举办商业性活动。
第四条 申请活动程序
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活动7日前,到动物医学院办公室申请并进行相关审批流程。
第五条 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各类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配备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公安机关、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机构;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内容。
第九条 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保卫部门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设备;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 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学校保卫处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一条 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学院有权责令停止活动。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报批:
1、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3、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5、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6、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2、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3、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4、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5、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6、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