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人员身体健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经院务会议讨论,特制定如下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凡进行动物实验的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实验动物所负责人员培训、考试及发证。
二、各教学实验室、研究室在进行动物实验中,必须从正规的生产厂家购买合格的实验动物,并备有动物健康证书;如使用家畜、家禽等非实验动物时,必须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出具动物合格检疫证或印章;在特殊情况下,购入的动物必须经隔离、观察和相关检疫后,在确保动物健康的前提下开展相应的动物实验。检疫工作由兽医诊断中心负责。
三、在动物试验过程中,无论是教学性试验,还是研究性试验,必须加强个人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各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设备,从事与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相匹配的实验活动,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必须配带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帽、护目镜、口罩、工作服、手套等。
四、学生在外出实习、病料采集等与教学、研究相关的实验活动前,责任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生物安全的培训,要求学生加强自身生物安全防护,签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保证书,由于违规操作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采集的样品应放入安全的防漏容器内,由专人送递相应的实验室。
五、研究人员在引入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时,必须在与该微生物危害等级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国外进口的相关样品除遵照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外,必须报学院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动物医院要对本院职工和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加强人兽共患病危害的教育,增强对人兽共患病的防疫意识。一旦职工和实习生被动物咬伤、抓伤,医院有责任安排伤者及时注射疫苗或血清,所产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七、所有外来送检的动物和动物样品,必须由有经验的老师在学院指定的解剖实验室(新楼地下一层公用解剖室)进行动物解剖、病理检查、组织取样等活动;在对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做出初步的判断后,其动物病料才能送到相应的实验室进行研究;对实验后遗留的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包括器官、组织、血液、尿粪、垫料等废弃物,应放入防漏带盖的容器内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消毒药浸泡或高压灭菌)。
八、学院负责集中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各实验室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的冰箱、冰柜集中放置新楼地下一层指定的区域,房间配有双人双锁专人管理,以防菌(毒)种被盗或者泄漏。
九、各实验室严禁在新楼实验室进行开放式的动物(含实验动物)饲养,如需在特定的环境(如IVC、隔离器等)饲养时,必须报院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风险评估后,在确保该实验活动不会对人员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前提下,经学院许可后才可进行。
十、各实验室必须加强化学污染物与生物废弃物(废气、废液和固形物)处理,根据被处理物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如高压灭菌、化学消毒、熏蒸、γ-射线照射或焚烧等,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十一、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各自的生物安全规则、标准操作程序,或实验室特殊的安全手册。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201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