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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3-06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各专业学位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二级专业学位。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学位领域授予。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掌握一定的现代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宽的知识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在申请学位的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2、有独立担负本领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3、本领域的研究(设计)具有实用价值。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2、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3、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

4、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一学年左右,论文内容为在学期间从事的研究工作内容;

5、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6、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要求》执行,并在学位论文首页注明课题来源。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下列材料:

1、《中国农业大学学位审批材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2、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摘要和研究工作原始资料等。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系、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样检查办法》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指定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十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申请者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三周送交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评阅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聘请,其中至少有1人为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及学校以外的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2、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熟悉本领域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人为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及学校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的导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作答辩委员,校内导师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聘书、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5、涉密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的选择,按照《中国农业大学涉密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意义;

(2)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新意,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

(3)新思想、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5)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6)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7)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8)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9)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寄送给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或学位办公室。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

半数以上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如只有一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一名评阅人,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2、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

(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8)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4、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会议应有记录。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5、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农业大学学位申请材料(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指导教师学位推荐书、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表决票等);

(2)硕士学位论文(3份);

(3)学位论文详细摘要(3份)。

《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由导师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l、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申请材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2、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听取分委员会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3、被批准授予学位者向学校提交论文3份(含附件及原始程序、技术文件等)、论文摘要3份及其他必要材料(提交的论文和摘要要求各有1本为线装);

4、举行仪式,向被批准授予学位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颁发证书仪式可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在单位进行。

 

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应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下列材料:

l、《中国农业大学学位审批材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2、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摘要及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3、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课程与要求

申请学位者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满足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

1、博士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有独到见解;

2、论文的主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应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及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5、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6、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两学年左右,论文内容为在学期间从事的研究工作内容;

7、论文须行文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8、学位论文写作,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系、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样检查办法》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指定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实践教育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申请者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并聘请论文评阅人。

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位与论文内容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评阅人姓名对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与论文内容相关的专家组成,其中成员中的半数以上应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担任主席。

3、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均应包括来自生产或管理一线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的专家,且至少有一人为来自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及我校以外的专家。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者不得参与。

5、涉密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的选择,按照《中国农业大学涉密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所有学位论文均匿名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的创造性及难度;

2、论文内容是否接触学科前沿,它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3、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4、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知识的运用能力;

5、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6、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7、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及工作量;

8、论文的写作水平。

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寄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处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评阅意见对申请者保密。两位及两位以上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如只有一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可增补一名评阅人,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2、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50分钟);

(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8)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4、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虽通过但未被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会议应有记录。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5、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博士学位时,应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农业大学学位申请材料(包括课程学习成绩、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指导教师学位推荐书、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表决票等);

(2)博士学位论文(4份);

(3)学位论文详细摘要(4份)。

《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由导师保存备查。

如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课题除外)。

第二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分委员会可作出明确决议: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缓授;或不建议授予学位。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查。对某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于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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