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专业学位教育在我校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l、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教育指导委员会,挂靠在研究生院,协调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组织工作,研究和探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
2、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为方便研究生学习和统一管理,实施教学和培养两段制,由教学分管学院负责所分配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培养管理分管学院负责论文研究方向与本院有关研究生的导师遴选、论文指导、开题和培养与论文答辩等有关工作。
3、研究生院全面协调和组织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教育、培养、管理工作和质量检查。
4、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领导本院所分管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备具体人员,承担所分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
5、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与用人部门合作培养。
二、招生工作
l、招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学位具体要求执行。
2、报名和考试:由学院积极组织生源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报名和考务工作。
3、录取: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复试录取工作。
三、培养工作
1、各学院根据相应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或培养实施方案,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
2、课程学习、考试及成绩管理
(l)课程设置见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实施方案中课程学习部分的要求。
(2)课程学习计划制定:在教学分管学院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要求,选定学习课程、确定学习计划。
(3)课程学习形式以教师集中授课为主,授课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生可以与教学分管学院联系有关具体事宜。
3、课程考核
(l)外国语考试采取笔试,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过关考试,考试合格者,记入学分。
(2)其他课程考试采取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的方式进行。
(3)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考试不及格者则须重修。
4、考试成绩管理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试卷由授课教师签名后送交教学分管学院,教学分管学院将试卷转至研究生所在培养管理分管学院存档。
公共课和专业领域课70分及格(外语60分及格),其他选修课程60分及格。
5、公共课和专业领域课累计有两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取消其继续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四、学位论文工作
l、学位论文的选题见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或培养实施方案。研究生在学完一定课程后,即可由培养管理分管学院安排指导老师,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2、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凡进入论文阶段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均应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具体安排请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分管学院联系。
(2)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选题依据(文献综述、国内外动态、本人调研结果);②选题的目的及意义;③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难点;④主要技术路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措施;⑤能否按时完成任务,具体进度安排。
(3)学院成立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有校内外导师、专家3—5人组成,组长1名。
(4)开题报告的程序:学生开题后,审查小组有校内外导师、专家3-5人组成,组长1名。
3、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期检查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在进行开题报告后半年,培养管理分管学院将对学位论文研究进展进行检查。由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初步结果、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工作的安排、是否能按期完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五、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l、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同意,可以向校学位办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填写有关中国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 内外导师推荐书(各一份);
(2) 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及业绩的鉴定书;
(3) 学位论文。
2、资格审查:由培养管理分管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复核后,由培养管理分管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论文答辩。
六、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档案
培养管理分管学院需对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相应的学习档案,档案包括: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表或报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开题报告及其考核结果、成绩单、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学位论文及答辩有关材料。教学分管学院在每门课程结束后将考卷转至学生所在培养管理分管学院。
七、费用管理
根据专业学位、生源人数和教学地点不同,收取教学和培养费用,用于教学和培养管理以及补充和改善研究生课程教学及其辅助设施条件。
八、其他
l、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时,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时报到注册,但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档案。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凡是严重违法违纪者,将与其所在人事部门协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研究生资格。
3、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六个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